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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第十届运动会规程总则
发布日期:2013-03-13浏览次数: 字号:[ ]

莱芜市第十届运动会规程总则

 

一、指导思想

本届运动会坚持提高竞技水平和发展全民健身运动相结合的方针,本着公平竞争、共同提高、安全第一、节俭高效的原则,发现和培养优秀体育后备人才,加强专业体育队伍建设,检阅群众体育成果,展示全市人民的精神风貌,为发展莱芜体育事业,建设大莱芜、强莱芜、新莱芜、幸福莱芜做出贡献。

二、竞赛分组及项目设置

(一)少年组(16项):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举重、柔道、跆拳道、摔跤、射箭、射击、武术(散打)、自行车、拳击、游泳、航空航模。

(二)成年组(14项):篮球、乒乓球、武术、羽毛球、台球、钓鱼、网球、中国象棋、国际象棋、围棋、桥牌、够级、拔河、健美。

(三)老年组(10项):田径、门球、台球、中国象棋、钓鱼、乒乓球、武术、地掷球、健身气功、腰鼓。

三、参加单位

(一)各区,高新区,雪野旅游区,经济开发区。

(二)市直各部门,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三)省体育传统项目学校(高中、初中)、莱芜职业技术学院、市技工学校单独组队参赛。

(四)邀请省以上驻莱有关单位参加。

四、年龄规定

(一)少年乙组:必须是1998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少年甲组:必须是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者。

(二)成年组:男必须是1959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者,女必须是1964年1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者。

(三)老年组:男必须是1958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女必须是196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者。

五、运动员资格

(一)各参赛代表队运动员的户籍,必须是2012年12月31日以前的正式户籍,学生参赛要有学籍证明。

(二)参赛运动员必须符合各比赛项目规定的年龄,并持有身份证(或户口本)、单位证明、运动员卡片(卡片贴近期1寸免冠照片)、竞赛证等有效证件。弄虚作假、不符合规程规定、证件不齐的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若发生争议,必须提供最有说服力的证明材料。比赛期间,少年组由大会抽查骨龄,费用自理。

(三)对资格有争议的运动员,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双方达不成协议两单位同时报名者,该运动员不得参加比赛。

(四)参赛运动员须经医务部门体检并交验合格证明。

六、报项和报到

(一)报项:各单位务必于2013年3月30日前将参加市第十届运动会的项目报市体育局竞训科(地址:政府办公楼503房间;电话:6210541)。

(二)各单项比赛的报名、报到、竞赛时间等具体事宜,按各单项规程执行。

七、参加办法

(一)各单位参加比赛可组成代表团。各代表团设团长1人,副团长1人,工作人员1人。

(二)莱芜市体育运动学校的运动员符合规程规定的可代表原输送单位报名参赛。

(三)各代表团参加比赛的运动员人数按各单项规程规定执行。

(四)各代表团可以赞助单位的名称参赛。

八、竞赛办法

(一)执行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最新竞赛规则和各单项特殊规定。

(二)报项不足两个单位的项目,单项中小项不足两个人的项目(举重除外),取消该项目比赛。

九、奖励和记分办法

(一)按各代表团参加决赛运动员的成绩公布金牌数和分数。

1、各项目均录取并奖励前六名,按7、5、4、3、2、1计分。

2、为鼓励推动群众喜闻乐见的篮球、排球、足球项目的发展,前六名按6、5、4、3、2、1计金牌,并按3倍计分。

3、每大项比赛后,各区可在少年甲组和乙组每个组别中选择本辖区内一所成绩最优的体育传统校的成绩记入本区团体总分。

4、如报名参赛队或人数不足录取名次时,则一律按实有队数或人数录取名次,名次计分值不变。

(二)因年龄、组别、项目设置及参加省以上比赛、集训而未能参加市运会的各区和各单位输送到市体校的运动员,市十运会该项目比赛开始前,将该运动员市九运会以后参加的最近一次省以上比赛成绩计入该代表团。

1、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前三名按9、7、6枚金牌计,洲际比赛、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按7、5、4枚金牌计,全国年度比赛、省运会前三名按5、3、2枚金牌计,省年度比赛前三名按3、2、1枚金牌计。

2、上述比赛运动员所取得的成绩按最高一次成绩给予统计。

3、承担省以上比赛、集训任务的运动员不再报名参加市运会。

(三)超(破)纪录的奖励办法:凡在市运动会比赛中超(破)各级比赛纪录的,给予所属代表团加牌、加分奖励。

1、对超(破)世界纪录、亚洲纪录、全国最高纪录的,每一项按9、7、6枚金牌奖励并计相应分数;超(破)全国青少年纪录、省最高纪录,省青少年纪录、市最高纪录的,每一项按3、2枚金牌奖励,并计相应分数。

2、在同一个小项目比赛中,同时超(破)不同等级纪录的或多次超(破)同一纪录时,按最高一次成绩给予奖励。

(四)给予市九运会闭幕式以来在省以上比赛中获名次运动员的所属代表团计牌和计分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同本规程“九(二)”的规定。

(五)选材输送奖励: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输送到市体校的运动员至今在训的,每输送一名运动员,在团体总分中给输送单位加1枚金牌及相应的分数。

(六)按金牌数多少分别公布各代表团少年组、成年组、老年组团体名次,奖励前八名。金牌数多者名次列前;金牌数相同,银牌数多者列前;银牌数相同,铜牌数多者列前;金、银、铜牌相同,总分高者列前,再相同名次并列。

(七)按获总分多少分别公布各代表团少年组、成年组、老年组团体名次,奖励前八名。总分多者,名次列前;总分相同,金牌数多者列前,余类推。

(八)设少年组、成年组、老年组总成绩奖:公布各代表团少年组、成年组、老年组所得金牌总数和团体总分之和,分别奖励前八名代表团。如金牌数相等,以银牌数多者列前,余类推;如团体分相等,以金牌数多者列前,余类推。

(九)设“体育道德风尚奖”

各代表团以各单项代表队评为“体育道德风尚奖”的队数累计排列名次,累计前十二名者获第十届市运会“体育道德风尚奖”代表团(评选办法另发)。

十、开、闭幕式于2013年10月举行,部分项目先期进行比赛。

十一、服装和队旗

(一)参加开、闭幕式的代表团须备统一的入场服装。比赛服按各单项竞赛规程执行。

(二)参加开、闭幕式的代表团自备2×3米双面标有代表团名称的团旗,颜色自定。

十二、仲裁委员会

各项竞赛均设仲裁委员会

十三、裁判员

总裁判长、副总裁判长、裁判员均由大会选调。

十四、本届运动会所需经费,由市财政及参赛单位分别负担。

十五、组织领导

成立莱芜市第十届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分管市长任主任,各区、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同志为委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组委会办公室设在市体育局,具体负责筹备与实施工作。成立运动员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运动员年龄、资格审查工作。

十六、本规程和各单项规程的解释权属市体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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