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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发布日期:2015-06-02浏览次数: 字号:[ ]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 游泳场所

    1.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游泳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的本部分。

3.1游泳场所  swimm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游泳运动训练、健身、比赛等活动的室内外水面(域)及其设施设备。

    注:游泳场所包括人工游泳场所和天然游泳场所。

    3.1.1人工游泳场所  artificial swimming pool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各类室内外人工游泳池、游泳馆、游乐嬉水池等。

    3.1.2天然游泳所  natural swimming place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江、河、湖、海天然水域及其设备。

    4.从业人员资质

4.1救生员、教练员、社会体育指导员( 游泳) 、水质处理人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职业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4.2 服务人员必须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后方能上岗。

    5.经营设施设备条件

    5.1 人工游泳场所

    5.1.1 游泳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

    ——已建成的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 水面面积不小于25㎡;新建人工游泳池( 单个池) 水面面积不小于100㎡。

    ——游泳池壁及池底必须光洁。不渗水,呈浅色,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 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GB6566 要求。

    ——池面有明显的水深度、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标志明显的深、浅水隔离带。

    ——浅水区水深不得超过1.2 m 。

    ——水面面积在500㎡ 以下的游泳池至少设有2个出入水池扶梯,水面面积在2000㎡ 以上的游泳池至少设有4 个出入水池扶梯。

    ——游泳池四周铺设有防滑走道,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一一游泳池与防滑走道之间设排水沟。

    ——游泳池内排水口设有安全防护网。

    5.1.2有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其设备须有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鉴定的合格证书。

    5.1.3 游泳池水面光照度不低于80 lx,照明设备距离水面的高度不低于5 m。开放夜场须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1.4 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1.5 分设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5.1.6 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1.7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5.1.8 更衣室与游泳池走道中间设有强制喷淋设备男、女各一套,每套喷头数量不少于4 个,其喷头喷出的水不能进入浸脚消毒池中。

    5.1.9 更衣室与游泳池中间的走道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5.1.10有符合建筑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及疏散通道。

    5.1.11室内游泳场所须有通风设施,且室内空气卫生符合GB/T 17093 的要求。

    5.1.12有广播设施。

    5.1.13有专用直拨电话。

    5.1.14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5.2天然游泳场所

    5.2.1有天然水域,天然水域应符合下列规定:

    ——水域面积不小于1000㎡ 。

    ——设有危险区域的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网。

    ——岸上活动区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5.2.2游泳区水面光照度能够满足救生安全需要。

    5.2.3有能够监视整个游泳区的指挥( 瞭望) 台。

    5.2.4有广播、通讯设施。

    5.2.5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6设有男、女淋浴室,其淋浴喷头数量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其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5.2.7设有男、女厕所,其厕位数量应与可容纳游泳人员的数量相适应。

    5.2.8设有宽度不小于1.5m 的人员疏散通道。

    5.2.9设有宽度不小于1.5m的人员出入口。

    5.2.10有专用直拨电话。

    5.2.11有各类公共标识,并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6.2游泳场所水质卫生符合GB 9667 、GB 3097 的要求( 水温规定除外) 。

    6.3 游泳场所室内空气符合GB 9667 、GB 9668 、GB/T 17093 的要求。

    6.4 游泳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GB 9667 、GB 9668 的要求。

    7.安全保证

    7.1 救生设施

    7.1.1 有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应符合下列规定:

    ——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 ㎡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 个救生观察台;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 以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 ㎡ 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救生观察台高度不低于1.5m 。

    ——天然游泳场所的救生观察台间距小于等于100m, 其高度不低于2.O m 。

    7.1.2有救生器材,救生器材应符合下列规定:

    ——天然游泳池有救生船或饶、救生圈、救生杆。

    ——人工游泳池有救生圈、救生杆、救护板和护颈套。

    7.1.3有急救室,并配有氧气袋、救护床、急救药品和器材,救护器材要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1.4嬉( 涉) 水池内的设施设备必须经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后方可技入使用。

    7.2 救生人员

    7.2.1水面面积在250㎡ 以下的人工游泳池,至少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2 人:水面面积在250㎡ 以 上的,按面积每增加250㎡ 及以内,增加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2天然游泳场所( 海水游泳场所除外) 按每360 ㎡ 配备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3海水游泳场所按海岸线每100 m 配备1 人的比例配备固定水上救生员。

    7.2.4至少设有流动救生员1 人。

    7.2.5至少有医务人员1 名。

    7.3 安全制度

    7.3.1 有醒目的 “ 游泳人员须知 ”及其他必要的安全警示。

    7.3.2 人工游泳场所实行深水游泳合格证验证制度。

    7.3.3 人工游泳池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2.5㎡,天然游泳场内人均游泳面积不得小于4.O ㎡ 。

    7.3.4 有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位置。

    7.3.5 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7.3.6 游泳场所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7.3.7 各种电器、机械设备能随时启用,并由具有资格证书的人员操作、管理。

    7.3.8 有毒、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 要求) 的规定。

    7.3.9 禁止向游泳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禁止酬酒人员游泳。

    7.3.10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第2部分: 卡丁车场所

    1.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卡丁车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卡丁车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 14166 汽车安全带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4167 汽车安全带安装固定点

    GB 19194 竞赛类卡丁车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95 普及( 娱乐) 类卡丁车通用技术条件

    GB 19197 卡丁车场建设规范

    GB/T 14621-1993 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 部分:通用符号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卡丁车场所  karting circuit

    能够满足人们从事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需要的室内外卡丁车运动场所。

    3.2卡丁车驾驶技术指导人员  karting instructor

    是指传授卡丁车驾驶理论与技能的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

    卡丁车驾驶技术指导人员须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卡丁车场地

    5.1.1卡丁车场地水平照度不低于80 lx,照明设备的高度距跑道不低于5m 。

    5.1.2卡丁车场地符合GB19197 的要求。

    5.2卡丁车

    5.2.1最大噪声不超过107.5db 。

    5.2.2普及类卡丁车符合GB19194 的要求。

    5.2.3竞赛类卡丁车符合GB19197 的要求。

    5.2.4安全带性能符合GB14166 的要求。

    5.2.5安全带安装固定点符合GB14167 的要求。

    5.2.6卡丁车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2.7卡丁车每年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3辅助设施设备

    5.3.1有分设的男、女更衣室。

    5.3.2有男、女卫生间。

    5.3.3有广播、通讯设备。

    5.3.4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10001.1的要求。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卡丁车排气污染物符合GB/T14621—1993的要求。

    6.2室内卡丁车场所空气符合GB9667的要求。

    7.安全保障

    7.1在醒目位置有“卡丁车人员须知”及安全警告。

    7.2应有急救人员。

    7.3卡丁车场应至少配备2名卡丁车驾驶技术指导人员。

    7.4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在便于取用的位置。

    7.5有事故抢救操作规程及事故处理制度,并悬挂在明显 位置。

    7.6有治安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7.7驾驶卡丁车人员必须佩戴有安全护目镜的全盔型头盔。

    7.8应确定在室内卡丁车场驾驶卡丁车的人员系戴安全要求。

    7.9卡丁车技术指导人员应确保卡丁车驾驶人员穿着符合安全要求。

    7.10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7.11卡丁车场所禁止吸烟。

    7.12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须符合国家或当地有关安全条例(要求)的规定。

    7.13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制度及各类人员岗位服务责任制。

    本部分为GB19079 的第2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体育大学、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春健、羡桐春、陈雪龄、李智、高玉英、厉明琴、许慧。

 

第3部分:蹦极场所

1.范围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蹦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蹦极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408一2000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

 GB/T 5144一1985塔式超重机安全规程

 GB/T 1709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 10001.1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l部分:通用符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的本部分。

3.1蹦极  bungee jump

是指人们使用蹦极索从高处自由跳下的活动。

3.2蹦极场所  bungee jump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蹦极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它包括:人工蹦极场所和天然加人工蹦极场所。

3.3蹦极平台  bungee jump platform

蹦极者起跳的平面构筑物。

3.4安全辅助绳  assist the rope safety

人们在蹦极活动中,用于保护蹦极者安全的蹦圾绳以外的绳索。

3.5蹦极技术指导人员  bungee jump instructor

是指传授蹦极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蹦极塔台

5.1.1自然高度不超过80 m,蹦极平台长度不小于3 m,宽度不小于2 m,蹦极跳台臂长度不小于12 m。

5.1.2蹦极绳垂直状态投影点距周边障碍物半径不小于12 m。

5.1.3蹦极绳垂直状态投影点的底部水深不小于4 m。

5.1.4有清晰、醒目的水深标识,并有隔离带。

5.1.5有安全护栏、防滑设施、防护网,且蹦极台出口设置拦挡设施。

5.2蹦极平台

5.2.1设置隔离区,蹦极者与无关人员之间应设有隔离设施。

5.2.2蹦极台四周设置拦挡物,且进出口处设可向内开合拦挡物。

5.2.3活动载荷不小于300kg/m2

5.2.4安全护栏承受水平推动力应符合GB 8408一2000的要求。

5.2.5地表面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5.2.6蹦极区域应设置观察点,并有录像监控设备。

5.2.7回收绳与跳跃平台的水平距离不小于0.4m。

5.3蹦极空间                                                        

5.3.1反弹点与平台下缘竖直距离不小于蹦极高度的7%。

5.3.2跳跃高度小于40m时,下落最低点距离着陆区域的竖直距离不小于3m;跳跃高度大于40m时,下落最低点距离着陆区域的竖直距离不小于4m。

5.3.3跳跃高度小于40 m时,蹦极绳垂直状态下与障碍体后向距离不小于16 m,侧向距离不小于9.6m;跳跃高度大于40 m时,蹦极绳垂直状态下与障碍体后向距离不小于25 m,侧向距离不小于12m。

5.4提升、下降及传动设备

5.4.1安全辅助绳安全系数应大于10,且直径不小于8mm。

5.4.2提升设备的安全辅助绳和固定装置应符合GB 8408一2000的要求。

5.4.3滑轮或卷筒与安全辅助绳的直径比例不小于40倍,导向轮直径与安全辅助绳的直径比例不小于20倍。

5.4.4低于20m的蹦极台,其滑轮或卷筒与安全辅助绳直径的比例不小于20倍。

5.4.5有防止安全辅助绳脱落、过卷、松弛和打折缠绕装置。

5.4.6安全辅助绳无载荷时在卷简上缠绕圈数不少于3圈。

5.4.7确认蹦极者巳停止跳跃后,方可启动卷扬机提升或下降蹦极者。

5.4.8卷扬机制动器应符合GB/T 5144一1985的要求。

5.5蹦极绳

5.5.1蹦极绳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5.2  蹦极绳使用次数不得超过生产厂家额定使用次数,且断丝不超过5%。

5.5.3蹦极绳与人连接的卡扣不少于2个,且卡扣为闭锁结构。

5.6  其他要求

    5.6.1背带、扁带、踝部绑带等跳跃装备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6.2高于20m的蹦极平台上应配备风速计。

    5.6.3蹦极平台、接应区和休息厅的工作人员应保持联络畅通。

    5.6.4在升降设备不能正常运转的情况下,有紧急救援设施。

    5.6.5有救生观察台`救生船、救生圈、救生竿和救护板。

    5.6.6蹦极场所公共休息室室内空气符合GB/T 17093的要求。

    5.6.7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安全保障

    6.1在醒目位置有“蹦极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6.2在明显位置固定蹦极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6.3有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设备及其部件的出厂文件、年度维修计划及落实情况、安装、大修记录及其验收资料、设备故障与处理的记录。

    6.4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6.5非开放时间应有值班人员。

    6.6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6.7有健全的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安全操作、意外事故处理、安全保卫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第4部分:攀岩场所

    1. 范围
    GB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攀岩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攀岩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 18883一2002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GB/T 10001.l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l部分:通用符号

3.术语和定义
    3.1攀岩场所rock climb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攀岩(抱石)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它包括:人工攀岩场所和自然攀岩场所。
    3.2人工岩壁artificial climbing rock:各类室内、外人工构筑的用于攀岩运动的岩壁。
    3.3攀岩技术指导人员rock climbing instructor是指传授攀岩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
    攀岩技术指导人员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人工岩壁
    5.1.1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5.1.2 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5.1.3岩板耐受静压力不小于408.16kg力。
    5.1.4 岩板的最大耐受冲击力不小于612.24kg力。

5.1.5 支点孔最大抗拉力不小于306.12 kg力。
    5.2自然岩壁
    5.2.1上端锚点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5.2.2保护挂片最大受力不小于816.33kg力。
    5.3保护器材
    5.3.1保护绳直径不小于10 mm,抗拉力不小于1700kg力,且采用单绳保护状态。
    5.3.2丝扣安全铁琐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918.33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 244.90kg力。
    5.3.3 安全铁锁的横向抗拉力不小于714.29kg力,纵向抗拉力不小于2 244.90kg力。
    5.3.4制动器(下降器)的抗拉力不小于2448.98kg力。
    5.3.5安全扁带的抗拉力不小于1734.69kg力。
    5.4辅助设备
    5.4.1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5.4.2有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4.3室内攀岩场所有紧急疏散通道。
    5.4.4攀岩场所的公共指示标识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人工岩壁应符合GB 6566的要求。
    6.2攀岩场所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 9668的要求。
    6.3攀岩场所室内空气符合GB/T 17093和GB/T 18883-2002的要求。
    7.安全保障
    7.1在醒目位置有“攀岩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7.2开放期间每条使用的攀岩道应配备l名攀岩技术指导人员。
    7.3有健全的设施设备安全检查制度,损毁的器材应及时更换。
    7.4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5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7.6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第5部分:轮滑场所

    1.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轮滑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种、各类轮滑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 部分:通用符号

    GB/T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轮滑运动roller Sports

是指使用各种滚轴类鞋、板等器材进行的训练、竞赛、表演、健身休闲活动。它包括速度轮滑、花样轮滑、轮滑球、极限轮滑、滑板等。

    3.2轮滑场所roller Sports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轮滑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它包括:室内轮滑场所和室外轮滑场所。

    3.3轮滑技术指导人员roller Sports Instructor

    是指传授轮滑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

    轮滑技术指导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的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场地

    5.1.1新建室内轮滑场地面积不小于50O㎡,场地中应无障碍物。

    5.1.2 室外轮滑场地面积不小于500㎡ 。

    5.1.3 轮滑场地应平整,无破损。

    5.1.4 轮滑场地中的柱子等障碍物应用软性材质包裹,高度不低于2m。

    5.1.5 场地四周应有高度不低于1m 的防护栏,防护栏的棱、角等应用软性材质包裹。

    5.1.6 滑行场地与休息、更衣、换鞋场所之间应用护栏予以隔离。

    5.1.7 轮滑场地中可以有坡度或波浪式的娱乐性滑道。

    5.2 设施设备

    5.2.1 轮滑器材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2.2 有男、女卫生间。

    5.2.3 有广播、通讯设备。

    5.2.4 室内轮滑场所应有紧急疏散通道。

    5.2.5 公共指示标识须符合GB/T10001.1 的要求。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室内轮滑场所空气应符合GB/T17093的要求。

    6.2轮滑场所的环境卫生应符合GB9668的要求。

    7.安全保障

    7.1 在醒目位置有“轮滑活动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7.2 轮滑场所至少应配备1名轮滑技术指导人员。

    7.3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4 出租的轮滑器材应处于安全和良好的状态。

    7.5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7.6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第6部分: 滑雪场所

    1.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滑雪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滑雪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12352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 19079 的本部分。

    3.1 滑雪场所ski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滑雪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体育活动的场所。

    3.2 滑雪器材skiing equipment

    是指人们开展滑雪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它包括滑雪板、滑雪鞋、固定器、滑雪杖、滑雪服、滑雪帽、滑雪镜、滑雪手套、滑雪头盔等。

    3.3 滑雪技术指导员skiing instructor

    是指传授滑雪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3.4 滑雪道skiing course

    人们开展滑雪活动的专门滑行区域。它包括高山滑雪道、越野滑雪道、单板滑雪道等。

    4.从业人员资格

    滑雪技术指导人员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滑雪道

    5.1.1 高山滑雪道

    ——室外滑雪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室内滑雪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 ㎡。

    ——雪层压实厚度不小于0.15m。

    ——不得有裸露的土石。

    ——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且面积不低于500㎡。

    ——有明显腾空、跃起、跳转地带的下方滑行区域宽度不小于25m,长度不小于5O m,且沿滑行方向的着陆坡度不小于10°。

    5.1.2 单板滑雪道

    ——室外滑雪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室内滑雪场地面积不小于3000 ㎡。

    ——雪层压实厚度不小于0.15m。

    ——不得有裸露的土石。

    ——终点停止区地势平缓且面积不低于500 ㎡。

    ——有明显腾空、跃起、跳转地带的下方滑行区域宽度不小于25 m, 长度不小于50 m, 且沿滑行方向的着陆坡度不小于10°。

    ——单板U 型滑雪道的长度不小于50 m,宽度不小于10 m,高度不大于2 m,U 型壁的倾斜度不大于20°,U型底部平面区域与U型壁平缓连接。

    5.1.3 越野滑雪道

    ——宽度不小于2.5 m。

    ——有上坡、下坡、平地。

    ——下坡坡度不大于10°且转弯处内角角度小于120°。    5.2  设施设备

    5.2.1 索道符合GB 12352 的要求。

    5.2.2 在危险地段设有安全防护设施。

    5.2.3 开放夜场水平照度不低于100 lx。

    5.2.4 滑雪场所设施设备应取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查合格证明。

    5.3 辅助设施

    5.3.1 有存放衣物的衣柜。

    5.3.2 有男、女卫生间。

    5.3.3 急救药品和器械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5.3.4 提供滑雪器材的租赁服务。

    5.3.5 有广播、通讯设备。

    5.3.6 公共指示用标识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室外滑雪场提供当日天气预报。

    6.2滑雪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GB 9664的要求。

    7.安全保障

    7.1在醒目位置有 “滑雪人员须知”,“滑雪者行为与安全守则”。

    7.2在醒目位置有各种滑雪道、索道分布图示。

    7.3高山滑雪、单板滑雪、越野滑雪项目之外的雪上项目应单设场地。

    7.4滑雪场所应至少配备2 名滑雪技术指导人员。

    7.5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7.6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施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本部分为GB 19079 的第6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沈阳体育学院、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首都体育大学。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华、陈雪龄、田有年、门传胜、李智、石春健、郝庆威。

 

第7部分: 滑冰场所

    1.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滑冰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滑冰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64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 9668体育馆卫生标准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7093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滑冰场所skat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滑冰运动训练、竞赛、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场所。它包括:室内滑冰场所和室外滑冰场所。

    3.2冰具skating equipment

    满足滑冰者开展滑冰活动需要的器具,包括冰刀、冰鞋、护具等。

    3.3滑冰技术指导人员skating instructor

    是指传授滑冰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

    滑冰技术指导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的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室内滑冰场所

    5.1.1 场地

    5.1.1.1 面积不小于500㎡。

    5.1.1.2 冰的厚度不低于3 mm,冰面的温度不高于-4 ℃。

    5.1.1.3 冰面光滑平整,不得有影响滑行的裂缝。

    5.1.1.4 室内滑冰场所水平照度不低于600 lx。

    5.1.2 设施设备

    5.1.2.1设有防滑走道及座椅、扶栏。

    5.1.2.2场地四周设有高度不低于1m 的安全防护设施。

    5.1.2.3 备有滑冰器具和护具。

    5.1.2.4 滑冰场所设施设备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2 室外滑冰场所

    5.2.1 场地

    5.2.1.1 面积不小于2000㎡。

    5.2.1.2 夜间开放水平照度不低于200 lx 。

    5.2.2 设施设备

    5.2.2.1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

    5.2.2.2备有滑冰器具和护具。

    5.2.2.3滑冰场所设施设备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3辅助设施

    5.3.1 有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3.2 有男、女卫生间。

    5.3.3 有广播、通讯设备。

    5.3.4 室内滑冰场所有紧急疏散通道。

    5.3.5 公共指示用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滑冰场所环境卫生符合GB 9664、GB 9668的要求。

    6.2 滑冰场所室外空气符合GB 3095的要求。

    6.3 滑冰场所室内空气符合GB/T 17093 的要求。

    7.安全保障

    7.1在醒目位置有“滑冰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7.2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3各类人员上岗着装有明显标识。

    7.4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本部分为GB19079 的第7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沈阳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冬季运动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世华、陈雪龄、安志坚、门传胜、郝庆威、石春健、李智、王荣辉。

 

第8部分: 射击场所

    1.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射击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射击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

    GB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射击场所shooting rang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射击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它包括: 步手枪射击场、移动靶射击场、飞碟射击场、弓弩射击场、实用射击和彩弹枪射击场。

    3.2步手枪射击运动rifle pistol shooting

使用步枪、手枪对预先设置的固定目标进行射击, 以命中精确度计算成绩的运动项目。

3.3移动靶射击运动running target shooting

    使用枪支对预先设置的移动目标进行射击,以命中精确度计算成绩的运动项目。

    3.4飞碟射击运动clay target shooting

    使用猎枪对飞行目标进行射击,以命中精确度计算成绩的运动项目。

    3.5弓弩射击运动crossbow shooting

    使用弓弩对预先设置的固定目标进行射击的运动项目。

    3.6实用射击运动practical shooting

    在靶场内设置不同的虚拟布景, 模拟真实情况进行射击练习的运动项目。

    3.7彩弹枪射击运动paintball shooting

    使用特定的击发器为“枪”,以彩弹作为“子弹”的一种对抗射击的运动项目。

    3.8靶道shooting lane

    从射击地线至靶线之间子弹或箭弹飞行的区域。

    3.9靶挡transverse baffle systems

    射击地线与靶线之间上空设置的防止子弹飞出的防护设施。

    3.10靶壕pit

    设置于靶板旁用于报靶、换靶的壕沟。

    3.11射击技术指导人员shooting instructor

    是指传授射击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

    射击技术指导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有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步手枪、移动靶射击场所

    5.1.1 场地

    5.1.1.1 靶道长度不超过10m。

    5.1.1.2 射击场所的靶壕后侧及其两侧面应设置防止子弹飞越的防护设施。

    5.1.1.3 室外步手枪、移动靶射击场射击地线与靶线之间上空修建多级靶档。

    5.1.1.4 射击位置宽度不小于1m,射击位置后方设有射手通道。

    5.1.1.5 室内步手枪、移动靶射击场所水平照度不低于300 lx。靶面垂直照度不低于1 000 lx,靶后背景为不反光的中性颜色。

    5.1.2 设施装备

    5.1.2.1 靶板后方设有挡弹设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在射击位置的任何区域发射子弹,子弹不能飞越挡弹设施的顶端;

    ——挡弹设施厚度要保证子弹不能穿透。

    5.1.2.2 射击区地面平坦,不得有金属、石块等硬物。

    5.1.2.3 射击位置之间应有隔挡设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长度不短于1.5m,高度不低于2m,向前伸出射击地线不小于0.5m;

    ——厚度要保证子弹不能穿透。

    5.1.2.4 射击位置设有枪支控制装置。

    5.1.2.5 设置深度不小于2m的靶壕;或采用自动报靶、换靶装置。

    5.1.2.6 射击位置和观众休息区之间有阻挡子弹的安全隔离设施。

    5.2 飞碟射击场所

    5.2.1场地

    5.2.1.1射击位置至落弹点的距离如短于200m,应设置防止子弹飞出射击区的安全防护设施。

    5.2.1.2射手前方及其两侧应设置防止子弹飞越的防护设施。

    5.2.1.3射击区地面平坦。

    5.2.1.4抛靶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飞碟多向靶场的抛靶房内前后距离不小于2m,高度不低于2.1m。抛靶房屋顶与射击位置的地面同一水平;

    ——飞碟双向靶场设高、低两个抛靶房,每个抛靶房面积不小于4㎡。

    5.2.2 设施设备

    5.2.2.1 射击位置设有枪支控制装置。

    5.2.2.2 射击位置和观众休息区之间有阻挡子弹的安全隔离设施。

    5.3 弓弩射击场所

    5.3.1场地

    5.3.1.1 靶道长度不短于10m。

    5.3.1.2 射手前方及其两侧应设置防止箭弹飞越的防护设施。

    5.3.1.3 射击地线与靶线之间上空修建多级靶档。

    5.3.1.4 射击位置宽度不小于1m。

    5.3.2设施设备

    5.3.2.1 设计位置之间应有长度不短于1.5m,高度不低于1.8m ,厚度要保证箭弹不能穿透和反弹的隔离设施。

    5.3.2.2射击位置和观众休息区之间有阻挡箭弹的安全隔离设施。

    5.4 实用射击和彩弹枪射击场所

    5.4.1 场地四周应设置防止子弹飞越的防护设施。

    5.4.2室外实用射击场上空修建多级靶挡。

    5.4.3彩弹枪射击场应提供防护服、护目镜、防护头盔和手套。

    5.5 器械

    5.5.1 枪支、弹药、弓弩和箭弹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5.2 有耳塞、耳罩等防震器械。

    5.6 枪弹库和器械修理间

    5.6.1 有独立的确保安全的枪支库、弹药库和器械修理间。

    5.6.2 枪弹库有警卫并安装防盗、报警和消防等安全装置。

    5.7 辅助设施

    5.7.1 有清晰、醒目的危险区域警示标识。

    5.7.2 有男、女卫生间。

    5.7.3 有广播、通讯设备。

    5.7.4 室内射击场所应有紧急疏散通道。

    5.7.5 室内射击场所应有通风设施。

    5.7.6 公共指标用标识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射击场所室内空气符合GB/T 17903的要求。

    6.2 射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GB 9668的要求。

    6.3 枪支托腮和握把部位应保持清洁卫生。

    7   安全保障

    7.1 开放期间每名射击者需配备一名射击技术指导人员。

    7.2 有专职的安全保卫人员和器械保管人员。

    7.3 在醒目位置有“射击安全规则”和“射击活动须知”。

    7.4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杂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5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7.6 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的使用、保管、运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

    7.7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操作、器械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本部分为GB19079 的第9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智、白军华、陈雪龄、厉明琴、刘慧利、石春健、樊庆敏、张伟、安永平。

 

第9部分: 射箭场所

 

    1.范围

    GB 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射箭场所开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射箭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T 1790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射箭场所archery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射箭运动训练、竞赛、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场所。它包括: 室内射箭馆和室外射箭场。

    3.2 射箭技术指导人员archery instructor

    是指传授射箭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3.3起射线shooting line

    射箭时, 射箭人员两脚分跨或双脚同踏的直线, 也称起点线或发射线。

    3.4 1m 线1meter line

    是起射线后1m 处与起射线平行的一条直线。

    3.5 射程range

    是指从每靶黄心到地面的垂直点至起射线外沿( 含线宽) 的距离。

    4.从业人员资格

    射箭技术指导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的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场地

    5.1.1 射程不短于10 m 。

    5.1.2 室内射箭馆起射线处箭道的宽度不小于0.8m 。

    5.1.3 室外射箭场相邻两靶的间距不小于1m 。   

    5.1.4 起射线、lm 线标识明显。

    5.1.5 室内射箭馆靶位后及靶墙两侧应有墙或挡板封闭,并有防穿透设施。

    5.1.6 室外射箭场靶位后的空间及最边缘靶位外侧应设有明显标识,并有防护设施。

    5.2 设备

    5.2.1 提供的每张弓应有与之配套的箭、箭壶、护指、护臂等装备。

    5.2.2 每个箭靶应有与之相配套的靶架或固定在靶墙上,并有相对应的靶号牌。

    5.2.3 弓和箭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3 辅助设施

    5.3.1 射箭器具有专门的存放处。

    5.3.2 有男、女卫生间。

    5.3.3 室内射箭馆有紧急疏散通道。

    5.3.4 公共信息标识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室内射箭馆卫生应符合GB 9668的要求。

    6.2 室内射箭馆空气应符合GB/T 17093的要求。

    7.安全保障

    7.1 在醒目位置有“射箭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7.2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3 射箭技术指导人员应承担安全保障职责。

    7.4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7.5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本部分为GB19079 的第9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射击射箭运动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荣辉、陈雪龄、周元、肖昊鹏、苏宝生、李智、石春健、厉明琴。

 

第10部分: 潜水场所

    1.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潜水场所开业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人工潜水场所和固定的天然潜水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 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6566 建筑材料放射核素限量标准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18435 潜水员呼吸气体标准

    GB/T17093 室内空气中细菌总数卫生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潜水场所scuba div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潜水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它包括: 人工潜水场所和固定的天然潜水场所。

    3.2潜水器材diving equipments

    是指人们在进行潜水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它包括:潜水面罩、呼吸管、呼吸调节器、水下照明灯具、压缩机、气瓶、潜水衣、潜靴、脚躁、浮力调节器、仪表。

    3.3潜水技术指导人员diving instructor

    是指传授潜水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3.4体验潜水experiencing scuba diving

    是指无潜水资格证明的人, 在潜水技术指导员的陪同和指导下进行的潜水活动。

    4.从业人员资格

    4.1 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水质检验工、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的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4.2 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应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 并取得身体健康合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人工潜水场所

    5.1.1 潜水用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池壁和池底光洁、呈浅色;

    ——建筑质量符合国家建筑规范要求, 使用的建筑材料符合GB6566 的要求;

    ——潜水用池四周地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

    5.1.2 沉淀吸污设备或自动水循环过滤、消毒、吸底设备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1.3 潜水用池水面水平照度不低于80 lx。

    5.1.4 更衣室与潜水用池之间应有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

    5.2 固定的天然潜水场所

    5.2.1 有清晰、醒目危险区域警告标识。

    5.2.2 有能够监视整个潜水区域的指挥(瞭望)台或船员。

    5.3 潜水器材

    5.3.1 潜水器材应齐全,且状态良好。

    5.3.2 潜水器材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测合格后方能使用。

    5.4 辅助设施

    5.4.1 有男、女更衣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4.2 有男、女淋浴室,其地表面的静摩擦系数不小于0.5。

    5.4.3 有男、女卫生间。

    5.4.4 有广播、通讯设备。

    5.4.5 有通风、干燥的潜水器材存放室。

    5.4.6 室内潜水场所有紧急疏散通道。

    5.4.7 室内潜水场所有通风设施,且室内空气符合GB/T 17093的要求。

    5.4.8 公共指示标识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天气、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人工潜水场所提供室温、水温情况报告。

    6.2 固定的天然潜水场所提供当日天气、潮汐变化情况报告。

    6.3 潜水场所水质卫生符合GB 9667、GB 9668、GB 3097的要求。

    6.4 潜水场所室内空气符合GB 9667、GB 9668、GB/T 17093的要求。

    6.5 潜水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GB 9667、GB 9668的要求。

    7.设施

    7.1.1 固定的天然潜水场所应有救生船。

    7.1.2 潜水场所所在地应有减压舱设施的定点医院。

    7.1.3 潜水场所应有救生圈、救生竿、救护板。

    7.1.4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7.2 安全制度

    7.2.1 在醒目位置有 “ 潜水人员须知 ”及安全警示。

    7.2.2 在明显位置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及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7.2.3 有专人负责空气压缩机的保养、维修和充气。

    7.2.4 潜水员呼吸气体应符合GB18435 的要求。

    7.2.5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的标识。

    7.2.6 有四星级潜水员资格证明的潜水技术指导人员才能带学员进行体验潜水,潜水技术指导人员和学员的比例是1:1 。

    7.2.7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卫生检查、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本部分为GB19079 的第10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起草单位:北京大学、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余潜、苏科、石春健、李智、聂伟、厉明琴、陈雪龄。

 

第11部分: 漂流场所

    1.范围

    GB19079 的本部分规定了漂流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漂流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19079 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 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GB 4303 船用救生衣

    JT/T 107 工作救生衣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 漂流运动rafting

    使用艇( 绕) 式等漂浮物, 以水流动力为主, 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活动。

    3.2 漂流场所raft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漂流训练、比赛、健身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3.3 漂流器具rafting equipment

    是指艇( 饶) 式等漂浮物、桨、救生衣、头盔等器材。

    3.4 漂流水域rafting river

    漂流器具通行的水域。

    3.5急流rapids

    漂流水域中水流满急、路线复杂及有落差、障碍物、游涡等的水段。根据操作漂流器具的难度将急流分为6 个等级, 从一级到六级难度逐渐增大( 见附录A)。

    3.6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guide

    是指传授漂流运动理论和技能并操作漂流器具的执业人员。

    3.7 漂流者passenger

    漂流器具上的乘载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救生员、安全保卫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放能上岗。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漂流水域

    5.1.1 不能有危险障碍物和漂浮物。

    5.1.2 有清晰、醒目、牢固的水位测量、禁漂水位线、航道导引、危险区域警示等标识。

    5.1.3 在深水、急流等危险区域的岸边、应设置救护点。

    5.2 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5.2.1 码头应设有水流缓、落差小、较开阔的水域处。

    5.2.2 有卫生间和更衣室,并有存放衣物的设施。

    5.2.3 有广播、通讯设备。

    5.2.4 有停车场。

    5.2.5 各类公共标识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3 漂流器具

    5.3.1 筏式漂流器具只能在急流为一级的漂流水域漂流。

    5.3.2 急流为一、二级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JT/T 107工作救生衣或GB 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5.3.3 急流为三级(含三级)以上的漂流场所配备的救生衣应符合GB 4303船用救生衣的要求。

    5.3.4 漂流器具取得了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3.5 漂流器具每年应经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5.3.6 漂流艇四周有救生用的固定绳索。

    5.3.7 漂流艇(筏)四周不得有开放的绳索。

    5.3.8 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水域使用的漂流艇内应配备长度不小于5m的救生用缆绳。

    5.3.9 漂流器具上有安全警示语。

    6.安全保障

    6.1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6.2 人员

    6.2.1 应有救生员。

    6.2.2 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艇的比例不小于1:1或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漂流者的比例不低于1:5。

    6.2.3 漂流技术指导人员与负责安全救护的人员之间应保持联络畅通。

    6.3 安全制度

    6.3.1 提供当日天气、水文情况报告。

    6.3.2 在醒目位置有“漂流人员须知”。

    6.3.4 急流为一级或二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一种保护漂流者,急流为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漂流场所至少应具备下列方式中的两种保护漂流者:

    ——岸上有流动救生员;

    ——危险地带有定点救生员;

    ——有漂流技术指导人员跟随艇;

    ——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6.3.5 漂流者需经专门培训后,方可在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水域进行无漂流技术指导人员陪同的漂流活动。

    6.3.6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水域不允许单艇出发,当5条以上(包括5条)漂流艇同时出发应有救生员和救生艇跟随。

    6.3.7急流为四级以上(包括四级)的漂流场所不允许接待无自救能力的漂流者。

    6.3.8在急流为五级以上(含5级)的水域不允许开设漂流场所。

    6.3.9遵守漂流器具核定的载客人数和载客重量的规定。

    6.3.10急流为三级以上(包括三级)的漂流场所应为漂流这提供头盔。

    6.3.11应为漂流着配备救生衣。

    6.3.12应向漂流者说明漂流水域特点、漂流器具使用方法以及漂流的安全救生措施。

    6.3.13应随时监控、了解整个漂流水域的漂流活动。

    6.3.14不允许在雷雨、大风、能见度差等条件下开展漂流活动。

    6.3.15在明显位置应悬挂溺水抢救操作规程级溺水事故处理制度。

    6.3.16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6.3.17各种电器、机械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

    6.3.18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等制度和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附录A ( 资料性附录)

    急流的分级

    A.1 一级

    容易。水流平缓,浪很小且有规律,通道清晰可辨,障碍很少,基本无需操控。只需要预防从上游漂下来的可能成为障碍的漂流物。对游泳者不构成很大危险,自救容易。

    A.2 二级

    初级难度。浪中等且有规律,很容易判定,最高不超过1m 。浪比较宽,形成明显通道。很低的暗礁或跌水,很缓的弯道。通道清晰可辨,虽然有岩石或伸出的灌术,但并不成为障碍。需要具有躲避岩石、弯曲的河岸以及其他障碍物的简单技巧。身上会溅上水花。游泳者很少受伤,有时需要援助小组的帮助。

    A.3 三级

    中级难度。水流较急。连续或成组的较高的浪(lm~2m),浪不规则,可能有时难以避开,会使漂流艇进水。有较急的游涡、暴露的岩石和小的瀑布,但属于可以冲过去的 或可以躲开的。通道较难辨认。在河道狭窄处需漂流者很好地控制艇并做一些复杂的动作避开障碍。会全身湿透。建议除了最有经验的漂流者可以直接漂流外,其他的人应该事先侦察。

    A.4 四级

    难度较大。浪高且有力。翻腾的漩涡和漩涡形成的“水洞”变化无常,需要在有游涡的水流中准确地控制艇。较大的障碍物、暗礁、跌水和危险的暴露的岩石无法逾越,必须躲开。如果落水会有受伤的危险。第一次试划时要侦察水流,需要有精确、有序的操作技巧,需要漂流者在有压力的情况下做较快地动作。会全身湿透。游泳者受伤的可能性中等,自救比较困难,需有经验的救援小组帮助。

    A.5 五级

    专家级。水流端急。有很难逾越的变化无常的大浪、大的跌水、突然地转弯、大的障碍物和急的漩涡。游涡可能很小,但旋转力很强。急流持续距离很长。水流路线复杂,可能是几种复杂地形相结合。在主要水流中有很多障碍物。对最有经验的漂流者来说,都已经是非常具有挑战性了。要求漂流者有强壮的体魄,有综合的、精湛的操作技巧。翻船和受伤的风险极大,对航行的限制和事先的侦察是必须的。游泳很危险,救援对于专家来说也很困难。

    A.6 六级

    极度困难。就像从尼加拉瓜大瀑布上翻下来。在猛烈的、变化无常的水中,基本上不可能控制漂流器具。有许多不可预知的困难,对游泳者有极大的生命威胁,可能无法救援。只有极少数专家可以尝试,需找较缓和的水流部分,或只限在某种适当的水位才能漂流。要经过严密探查,采取一切保护措施。

    注意:本规定的尺度是主观性的,且河流的急流难度可以在一夜之间随季节的降雨变化。具体下水 需要咨询在当地有经验的漂流者。

    本部分为GB19079 的第11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的单位:北京体育大学、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石春健、魏星、李仲一、陈雪龄、刘茂辉、王伟、李智、高玉英。

 

第12部分: 滑翔伞场所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滑翔伞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滑翔伞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 部分:通用符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滑翔伞场所para-glider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滑翔伞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

    3.2滑翔伞para-dider

    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3.3滑翔伞运动para-gliding

    是指人借助滑翔伞进行飞行的活动。

    3.4滑翔伞技术指导人员para-glider instructor

    是指传授滑翔伞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

    滑翔伞技术指导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场地

    5.1.1 起飞场地应平整, 长度不短于30 m 、宽度不小于20,坡度不大于30°,且上空无障碍物。

    5.1.2 着陆场地平坦、开阔,长度不短于50 m 、宽度不小于5O m,且上空无障碍物。

    5.1.3 应有场地使用证明。

    5.2 飞行装备

    5.2.1 滑翔伞、备份伞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2.2 飞行时应配备备份伞、无线电双向通讯器材、计时表和高度表,并配戴头盔、穿飞行专用鞋。

    5.3 其他设施

    5.3.1 有广播、通讯设备。

    5.3.2 有风速、风向测定仪。

    5.3.3 指示用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安全保障

    6.1 在醒目位置有“飞行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6.2 滑翔伞操作人员应取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滑翔伞运动证书”。

    6.3 滑翔伞飞行时其与任何空间障碍物间的距离不小于50m。

    6.4 有救护用的车辆,并配有氧气袋、救生床、急救药品和器械。

    6.5提供当日的天气情况报告。

    6.6有治安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6.7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6.8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护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本部分为GB19079 的第12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的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显军、陈雪龄、刘大庆、石春健、李智、吴英诚、孙晋海、钟莉莉、王东星、厉明琴。

 

第13部分: 热气球场所

    1.范围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热气球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热气球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 热气球hot air balloon

    热气球是通过燃烧加热热球囊内空气产生浮礼悬浮于空气中,不靠任何推进装置产生推力的航空器。

    3.2 热气球场所ballooning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热气球飞行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

    3.3热气球技术指导人员ballooning instructor

    是指驾驶热气球及传授热气球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

    热气球技术指导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的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场地

    5.1.1 有开展热气球飞行活动空域。

    5.2.2 起飞场地平坦、开阔,长度不小于30m、宽度不小于20m,满足净空条件。

    5.1.3 着陆场地应平坦、开阔、满足净空条件。

    5.1.4 热气球系留点应牢固可靠。

    5.1.5 夜间系留场地应有足够照明。

    5.2 装备

    5.2.1 热气球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2.2 飞行的热气球上应配有通讯器材。

    5.3 辅助设施

    5.3.1 有存放燃料瓶等器材的专用库房。

    5.3.2 有通讯设备。

    5.3.3 各类公共标识符合GB/T 10001.1 的要求。

    6.安全保障

    6.1 每具升空的热气球上至少应配备一名热气球技术指导人员。

    6.2 在醒目位置有“热气球乘飞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标识。

    6.3 急救药品和器械应摆放在便于取用的明显位置。

    6.4 器材使用和存放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6.5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6.6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修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度。

    本部分为GB19079 的第13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的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东星、孙晋海、曹莉、刘大庆、陈雪龄、申海青、吴熹、李智、石春健、张显军、王荣辉。

 

第14部分: 动力滑翔伞场所

 

    1.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动力滑翔伞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向社会开放的各类动力滑翔伞场所。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 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001.1 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GB19079 的本部分。

    3.1 动力滑翔伞场所motor para-glider place

    能够满足人们进行动力滑翔伞运动训练、比赛、健身休闲等活动的场所。

    3.2 滑翔伞para-glider

    是指一种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

    3.3动力滑翔伞motor para-glider

    是指滑翔伞与一台小型动力推进器相结合,构成的超轻型软体结构飞行器。它包括:背式动力滑翔伞和轮式动力滑翔伞。

    3.4 动力滑翔伞运动motor para-gliding

    是指人借助动力滑翔伞进行飞行的活动。

    3.5 动力滑翔伞技术指导人员motor para-glider instructor

    是指传授动力滑翔伞运动理论和技能的人员。

    4.从业人员资格

    动力滑翔伞技术指导人员等应持国家有关执业资格证明方能上岗。

    5.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场地

    5.1.1 起飞场地平坦、开阔,且上空无障碍物。轮式动力滑翔伞场地长度不短于150 m,宽度不小于100m; 背式动力滑翔伞场地长度不短于50m、宽度不小于50 m。

    5.1.2 着陆场地平坦、开阔,且上空无障碍物。轮式动力滑翔伞着陆场地长度不短于80 m,宽度不小于80 m;背式动力滑翔伞着陆场地长度不短于50 m,宽度不小于50m。

    5.1.3 应有场地使用证明。

    5.2 飞行装备

    5.2.1 动力滑翔伞、备份伞应取得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技术组织出具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5.2.2 飞行时应配备无线电双向通讯器材、计时表和高度表,并配戴头盔、穿飞行专用鞋。

    5.2.3 背式动力滑翔伞飞行时应配备备份伞。

    5.3 其他设施

    5.3.1 有通讯设备。

    5.3.2 有风速、风向测定仪。

    5.3.3 指示用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6.安全保障

    6.1 在醒目位置有“飞行人员须知”及安全警示。

    6.2 动力滑翔伞操作人员应取得中国航空运动协会颁发的“动力滑翔伞运动证书”。

    6.3 动力滑翔伞飞行时其与任何空间障碍物间的距离不小于50m。

    6.4 有救护用的车辆,并配有氧气袋、救生床、急救药品和器械。

    6.5 提供当日的天气情况报告。

    6.6 有治安防范措施和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

    6.7 各类人员上岗有明显标识。

    6.8 危险物品的保存、管理应符合人国家或地方有关安全条例(要求)的规定。

    6.9 有健全的治安保卫、安全救护、设备维护制度及人员服务岗位责任制。

    本部分为GB19079 的第14部分。本部分的内容全部为强制性。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经济司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部分负责起草的单位:曲阜师范大学、国家体育总局航空无线电模型运动管理中心。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显军、陈雪龄、刘大庆、李智、石春健、吴英诚、孙晋海、钟莉莉、厉明琴王荣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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